法律分析:
时间从收拘当日开始计算,到第2日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