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主要内容是,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时,人民不应受理清算申请,而应告知原告在解散公司后依据相关法规自行清算或者再次申请人民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司法解释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法释〔2008〕6号,2014年2月17日修正)
链接:最高人民法官著述
实践中,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向人民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往往同时申请人民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之所以规定对这两个诉讼进行分离,原因在于:一是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是非讼案件,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二是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且即使人民判决解散后,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申请强制清算。故如果股东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时,同时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应予以受理。而应当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可依据《公司法》第184条或者本规定第7条,自行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
——宋晓明、张勇健、刘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最高人民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2017年9月版第1010页观点编号606
结语
股东在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同时提出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人民不应受理该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的事实需要经过人民的生效判决确定。在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可根据公司法或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向人民申请强制清算。因此,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中,人民应告知原告在解散判决生效后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人民进行清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个诉讼的性质不同,审判程序不同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