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工工伤的认定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关系应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中的劳务关系判定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工伤认定中,判定劳务关系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劳动协议;其次,是否存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和劳动时间的安排;再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的指导、监督和控制;最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的风险承担和责任分担。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根据这些标准和法律依据,工伤认定机构将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判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会因案件的具体事实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工伤认定中,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和审慎判断。
结语
工伤认定需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多个方面,如劳动合同、报酬支付、劳动时间安排、指导监督等。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工伤认定机构将综合分析判定。案件具体情况因事实不同而异,故需审慎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