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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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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无罪释放的几种情况,包括机关讯问时发现不构成犯罪、、讯问时发现不构成犯罪、认定不构成犯罪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判决无罪时立即释放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94、163和260条的相关规定,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的使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处理

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第二百六十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的情况包括:机关对被拘留的人经讯问后发现不构成犯罪,人民、人民对决定逮捕的人经讯问后发现不构成犯罪,人民对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以及人民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相关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时,在宣判后也应立即释放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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