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是什么?

来源:AH科技网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形式,其特征包括股东广泛性、股份性出资、有限责任、公开自由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以及经营状况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所不同。该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主要区别,也是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的体现。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又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主要有:

(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这种资本股份化的采用,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由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以等额股份作为全部资本,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包括广泛的股东人数、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东责任有限、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自由、经营状况的公开性以及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条 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